摘 要: | 一、案情介绍原告A公司原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告日本国籍小山英雄(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使用的是假名)是原董事。2002年10月30日A公司的外方合资者与上海翔融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协议出让其全部外资股权。2003年3月14日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A公司转制为内资公司。2002年11月29日,小山英雄将A公司账户中人民币404,000元以支付其本人工资为名,擅自转入与A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的江苏省宜兴市南村无锡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的账户内,并另行从A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总计人民币424,000元。后经A公司调查,小山英雄同时系宜兴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经营相同业务。之后,A公司在向小山英雄和宜兴公司要求还款时遭拒。A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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