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教学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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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桂平.关于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教学初探[J].行政论坛,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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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桂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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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佳木斯市职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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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内容 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它所得进行征税。由于会计与税收对企业损益的计算与纳税所得计算时目的不同,因此,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计算结果往往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需要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 当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时,即产生了时间性差额。这些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可以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我国从1994年起,对这种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该方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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