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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引用本文:李娜.简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J].法制与社会,2011(20):261-261.
作者姓名:李娜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生育权。所以,本文想探讨一下此条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生育权  男性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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