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保持预算收支平衡,严格控制财政赤字是保证国民经济供求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平衡一词从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所谓的"基本平衡"是定义为收支完全相等,还是可以收略大于支,亦或支略大于收?如果都可以的话,这个弹性的幅度又该以何标准来确定?总量平衡的时间周期是否应当严格控制在一个预算年度之内?举债算不算平衡?这些都是我国现行《预算法》当中一笔带过,语焉不详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能够在《预算法》修订的过程中明确收支平衡的内在含义,细化收支平衡的操作规则,这对于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控制财政赤字,保证预算监督的有效性,使预算不再流于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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