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8年10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消费者概念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概念,因此,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对理论和实践当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回答:即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什么是生活消费?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对生活消费的持久争论,我国应借鉴国外,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排除式界定,即将消费者概念界定为: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非为营业和职业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为职工购买生活消费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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