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制订调解职业标准的几点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廖永安,江和平.关于我国制订调解职业标准的几点思考[J].人民调解,2023(2):33-37. |
| |
作者姓名: | 廖永安 江和平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正>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调解传统的国家,在儒家“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调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与调解深厚的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相比,调解的职业化进程却异常缓慢。近年来,尽管构建了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格局,发展了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新的调解类型,组建了规模庞大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但调解员是否是一种职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实务中应遵循哪些规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