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有关地方组织法的询问和答复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摘    要:问:来不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否先由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13日)答: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根据这些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能由人大常委会代替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3月14目)问:镇人大主席调至另外一个乡任主任科员,其镇人大主席职务是否自行终止?(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27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