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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的第三种形式——关于公司法的理论探讨
摘    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质上是联合经济,即劳动者联合所有,联合劳动。全民所有是国家范围内的联合所有,集体所有是一定区域内的部分劳动群众的联合所有。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两种所有制已经形成了各自特有的涵义,因而我们可考虑不把它们均称为联合所有。公司这种组织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生产劳动者联合生产要素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是受到法律调整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资产属于参与联合的各方联合所有。这种联合所有可视为公有制的第三种形式。联合各方的关系是由公司资产的联合所有关系所决定的。公司法对联合各方的关系进行调整,要求我们必须先对联合所有作出正确的分析,把握联合所有制关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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