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