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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姓名书写错误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
作者姓名:滕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葛以兰以与被告孙传兵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孙传兵应为盛传兵,而作为正当被告的盛传兵却因为未获得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传票传唤的却是一个不存在的所谓孙传兵。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葛以兰的丈夫为盛传兵,而原告却请求与一个并

关 键 词:当事人适格  释明权  对方当事人  被告  法院职权  滥用诉权  书写错误  正当当事人  原告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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