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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黄力群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1年夏季,某部销售公司经理郑××在任职期间,将其亲友托其购买货物的人民币6500元,由他个人支配使用了。为了归还这笔欠款,郑于1981年6月5日,向其单位谎称,他已委托辽宁省沈阳市×商店为本公司购买了10台打字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郑指使会计,将公款6500元汇到上述商店,郑又让在该商店工作的其妻妹,将这6500元公款退还给了托他购货的亲友,郑挪用上述公款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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