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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
作者姓名:
周显志
陈小龙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632(陈小龙)
基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0 1SFB2 0 10 )
摘 要:
1 96 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中出现的有关“冷却期条款”的规定 ,标志着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制度的产生。设立“冷却期”制度的目的和实质 ,就是给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 ,在不负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债务人在“冷却期”内解除合同后 ,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在消费信用合同下支付的全部价金。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冷却期”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 ,时间长短的规定也不一样。引入“冷却期”制度 ,是今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必须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 键 词:
消费信用合同
“冷却期”条款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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