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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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杰,程大庆. 论公证赔偿[J]. 中国司法, 2004, 0(3): 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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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杰 程大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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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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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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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赔偿 公证机构 赔偿模式 公证员 赔偿资金 |
Comment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notar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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