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修正再谱新“武”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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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浩.兵役法修正再谱新“武”曲[J].中国人大,2011(2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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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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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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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应征最低年龄为十七岁;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为今后保证兵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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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兵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武” 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军队 登记制度 兵役义务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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