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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中的房屋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引用本文:高嵩.租用中的房屋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J].党的生活(黑龙江),2008(11).
作者姓名:高嵩
摘    要:2003年5月,邹云翼与曾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某小区位于六楼的一套商品房出租给曾敖,租期五年.但未约定租期内房屋由谁维修.曾敖当月人住.2007年3月,该房屋窗户因年久失修,加上附近施工放炮震动,玻璃摇摇欲坠.物业管理公司数次向曾敖提出修理要求,曾敖答应尽快修理,但一直未维修,也没有告诉房屋出租人邹云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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