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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宪法
引用本文:满忠和.柬埔寨王国宪法[J].东南亚纵横,1994(2).
作者姓名:满忠和
摘    要:柬埔寨制宪议会1993年9月17日通过,9月24日由国王宣布实施.担任国家或政府领导职务,也不担任任何行政或政治职务. 第一章 主权 第1条 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根据君主立宪制和自由民主多党制原则治理国家.柬埔寨是独立、主权、和平、永远中立、不结盟国家.第2条 柬埔寨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王国疆界以1933至1953年间绘制、1963至1969年间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1/10万地图为准.第3条 柬埔寨王国不可分裂.第4条 柬埔寨王国的口号是:民族、宗教、国王.第5条 官方语言和官方文字是高棉语和高棉文.第6条 国旗、国歌和国徽在附件一、二、三中作出规定.第二章 国王 第7条 柬埔寨国王治理国家,但不执政.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王不可侵犯.第8条 国王是国家统一和延续的象征.国王是柬埔寨王国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保证人,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及国际公约的保证人.第9条 国王是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最高仲裁人.第10条 柬埔寨王位制是选举制.国王无权指定王位继承人.第11条 国王生病,经国民议会议长和首相挑选的医疗专家组确认不能正常履行国家元首职责时,由国民议会议长暂时代行国家元首职权.第12条 国王晏驾后,国民议会议长为代理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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