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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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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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自200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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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 劳动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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