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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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左 冯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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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64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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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犤基本案情犦2004年3月19日6时许,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雷某下班后步行回家,在一街道转弯处被刘某等2人借故拦截。刘某等人对雷某进行殴打,在雷某求饶不进行反抗后,强迫雷某来到一家酒店请客吃饭,花去费用共计900余元。犤分歧意见犦在办案中,对于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对雷某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胁迫行为,并迫使雷某为其交付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刘某等人未直接劫取雷某的财物,但雷某负担在酒店的消费使刘某等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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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 请客吃饭 纳溪区 泸州市 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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