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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有资产所有权?还是国有股股权?-对《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的探讨
作者姓名:楼韬  阮可
作者单位:楼韬(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阮可(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摘    要: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的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前提下,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实现其实法律人格。与此相比,现行公司法中尚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甚至有个别明显相矛盾之处。笔者以“股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公司产权构建模式理论为进路,认为公司法第4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相矛盾。笔者的观点是:股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国有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即不再享有对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以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来股权。因而建议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立法修正。

关 键 词:中国 公司法 第4条 第3款 条文释文 股权 所有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有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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