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侵占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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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就此案的处理走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每人5千元假集资应以侵占论处。本刊1996年第11期中第一种意见,对事实的认定比较有道理,这里不再重复。只是陈某等6人均为乡办集体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他们侵占集体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对同样是实施《决定》规定的侵占行为,在公司和其他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仍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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