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逃逸工钱应由公司承担 |
| |
引用本文: | 张道胜.包工头逃逸工钱应由公司承担[J].就业与保障,2004(11). |
| |
作者姓名: | 张道胜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包工头以后石公司名义承包电厂水泵房建设工程后,又以该公司名义雇佣徐某、姚某两人从事电厂水泵房的建设施工。嗣后,后石公司才书面授权委托包工头负责该工程的经营管理、承签合同、施工作业及工程结算等业务。包工头在负责经营该工程期间,累计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应得劳动报酬52650元,并写有欠条。但包工头未支付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工资就逃逸,不知去向。徐某、姚某向后石公司反映要求解决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