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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修改之我见
作者姓名:
汤先
摘 要: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驾车在外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在货车司机。在交警的调解下,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关 键 词:
《担保法》
第51条第2款
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权人
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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