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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
引用本文:石华.浅析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4(4):100-100.
作者姓名:石华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    要: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关 键 词:初步审定  商标注册证  在先权利  十六条  商标申请  利害关系人  十二条  注册人  三条  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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