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中有关的“谒杀”、“擅杀”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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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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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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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秦汉律与唐律杀人罪立法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秦汉律与唐律杀人罪立法比较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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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至唐代,秦汉律中的谒杀演化为父母擅自处死有罪子女、奴婢的轻罪或勿论。唐律基本沿袭了秦汉律中擅杀的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区分了犯罪对象有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身份关系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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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睡虎地秦律 张家山汉律 唐律疏议 谒杀 擅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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