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规制行为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行政活动,可以归入传统的广义行政行为体系。行政法视角的行政规制研究,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成果,更要注重体现行政法学的自身特点,重点研究行政规制权、规制主体法律地位、规制行为的合法性、对规制主体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及权利救济等问题。我国行政规制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强化或者放松的路径抉择,而是要立足中国的现实,运用历史分析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区分不同领域、因地制宜,有进有退、快慢结合,并且重视规制手段的选择与不同领域内不同目标的相适应性等问题,科学构建和不断完善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行政规制制度体系和实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