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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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符扬.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特区法坛,2007(4):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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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符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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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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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承办过一宗刑事二审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被告人岑新杰通过朋友岑运赋(受害人,信用社职员)向信用社贷过款。后来岑新杰因经济拮据,向岑运赋借款及请求帮忙贷过款,岑运赋未同意,某日,岑新杰约岑运赋出来喝茶,岑新杰以去找朋友借钱为由,骑走岑运赋一辆五羊本田100C摩托车,后骑到金江镇豪乐当铺当卖,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而后,岑新杰写了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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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信用社 受害人 被告人 摩托车 人民币 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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