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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山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处理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摘    要: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队复(56)字第183号、内优(56)字第289号"关于处理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称:"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提出一些问题,经我们综合研究,提出对其中几个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复工、复职的时效问题。凡在当地解放后从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包括公营和私营)参加我军的工人或职员,都应当准予复工、复职,不得推托。但对复员时间已久,并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可不再予以复工、复职。如果个别安置的不妥,本人坚决要求复工、复职,且又合乎复工、复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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