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队复(56)字第183号、内优(56)字第289号"关于处理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称:"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提出一些问题,经我们综合研究,提出对其中几个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复工、复职的时效问题。凡在当地解放后从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包括公营和私营)参加我军的工人或职员,都应当准予复工、复职,不得推托。但对复员时间已久,并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可不再予以复工、复职。如果个别安置的不妥,本人坚决要求复工、复职,且又合乎复工、复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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