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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犯的劳动权利
引用本文:梁旭,陈超.试论罪犯的劳动权利[J].现代法学,1993(3).
作者姓名:梁旭  陈超
摘    要:<正> 罪犯劳动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以美因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靶子。可是,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对罪犯有无劳动权利也存在着分歧。国内多数学者以刑法第41条的规定为依据认为: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是被迫实施的,故这种劳动只能是一种义务,而无权利之说。然而我们认为:劳动不仅是罪犯的义务,而且也是罪犯的权利。罪犯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一、罪犯劳动权利的合理性劳动权利是指宪法确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机会取得工作岗位,从事某项劳动或工作并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利是一种经济权利,它包含有劳动力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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