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欺诈案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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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虞根网.信用证单据欺诈案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J].法制与经济,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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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虞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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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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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最主要方式,具有“国际商业生命线”的美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称《统一惯例》)的规定,保证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买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在表面上一致,就支付货款,开证行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受益人欺诈性地向开证行提供表面合格,实际是虚假的单据,开证行是否仍然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它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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