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利于达成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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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殿全.就地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利于达成调解[J].人民司法,19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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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殿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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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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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我接触到的我省经济审判实践情况看,对以下几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就地办案,比较明显地有利于达成调解: 一、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如建筑承包、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就地调解,有利于了解争执的细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达成调解协议。如省法院审理的广东省华侨商品供应公司深圳收购站与中国旅行社深圳分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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