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具体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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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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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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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根据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增设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部门建制。即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条途径,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该立案的,可以由上级责令下级检察院立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办案部门予以立案。 第二,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由控申科审查后,移交刑事部门审核,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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