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
| |
引用本文: | 谭孝敖.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J].中国律师,1999(2). |
| |
作者姓名: | 谭孝敖 |
| |
作者单位: |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本文背景材料]湖南省涟源钢铁总公司原总经理宋焕威(副厅级)特大受贿一案,开庭时,电视台进行了两天的现场直播,各种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轰动全国。在起诉指控宋焕威收受的310余万元受贿金额中,有80多万元是其情妇直接收受,或以宋名义索要或收受,而其情妇均无职业,有一名系在读研究生。其情妇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是否与宋焕威构成共犯,其情妇收受的钱财是否应计人宋的受贿金额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7条和第388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