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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的错位与思考
引用本文:毕海毅.规则制定的错位与思考[J].中国监察,2002(19).
作者姓名:毕海毅
摘    要:众所周知,在我国,除全国人大、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享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此外各地还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这些法律或规定我们在这里统称为“规则”。国家赋予各级国家机关制定规则的权力,意在调动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便更充分地体现部门和地方的自主性。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有悖法律原则精神,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规章,以及花样繁多的部门规定和地方政策。这里,权且将这种现象笼统地称之为“规则制定错位”现象,本文将从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和危害分析入手,对其解决对策作一探索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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