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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尚在发育中
作者姓名:郝志民
摘    要:(一)我国现阶段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商品经济不发达,与此相应的是我国现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它要受到经济的制约,不可能超越、游离于现实以外。(二)初级阶段法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法制的人治化,其中固然有几千年封建宗法关系和皇权依附关系的影响,但最根本的是经济不发达,缺乏健全法制的物质基础。衡量一个社会的法制水平是。①社会秩序的稳定;②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轨道;③健全的法制机构;④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建国三十多年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政策就是法律,法律虚设和法律虚无,结果导致《文革》十年的惨痛悲剧。法律赋予立法、行政、司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尊严,行政、司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尊严会因为某个领导人的讲话成某种政治需要而扭曲变形甚至荡然无存。这种在健全法制过程中同时又显现人治痕迹的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会长期存在。这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三)由于封建残余的顽固存在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依法办事方面会经常出观一种二难困境,立法的预期目标和执法的实际效果不相吻合,立法的超前性和执法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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