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 |
| |
引用本文: | 赵越,常柏年,林建鼎.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J].刑事技术,2006(6):35-36. |
| |
作者姓名: | 赵越 常柏年 林建鼎 |
| |
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100052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3. 福建厦门铁路公安处,361003 |
| |
摘 要: | 本文—手印显现中所论述的“错案”,不是指手印鉴定中的认定或否定这种结论上的对与错,而是指在案发现场或实验室里,技术人员在处理各类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检材时,由于操作者的不慎失误甚至无知所造成的,把本应该显现出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手印,却没有显现出或者由于操作者使用显现方法不当,结果给下一步鉴定带来一定的麻烦,或者把本应显现出手印的检材,不仅没显出手印甚至破坏了检材,给案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等等。为此,我们把这类人为造成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案件,称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上述情况在各地办案中已是屡见不鲜,笔者…
|
关 键 词: | 手印显现 502自动熏显柜 |
文章编号: | 1008-3650(2006)06-0035-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17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