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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
引用本文:赵越,常柏年,林建鼎.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J].刑事技术,2006(6):35-36.
作者姓名:赵越  常柏年  林建鼎
作者单位:1. 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100052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3. 福建厦门铁路公安处,361003
摘    要:本文—手印显现中所论述的“错案”,不是指手印鉴定中的认定或否定这种结论上的对与错,而是指在案发现场或实验室里,技术人员在处理各类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检材时,由于操作者的不慎失误甚至无知所造成的,把本应该显现出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手印,却没有显现出或者由于操作者使用显现方法不当,结果给下一步鉴定带来一定的麻烦,或者把本应显现出手印的检材,不仅没显出手印甚至破坏了检材,给案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等等。为此,我们把这类人为造成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案件,称为手印显现中的“错案”。上述情况在各地办案中已是屡见不鲜,笔者…

关 键 词:手印显现  502自动熏显柜
文章编号:1008-3650(2006)06-0035-02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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