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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    要:李立丰在《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载文《民意的司法拟制——论我国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认为,民意的表达过程是民意的一种拟制过程,存在失真可能。我国刑事司法民意表达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权直接表达,即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等;二是技术性拟制,如法官在适用刑法具体规定中对“社会一般人”这个概念的技术性适用;三是组织性拟制,体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 键 词:人民陪审制度  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  民意表达  刑事司法  刑事实体法  刑事审判  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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