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赋予审判庭应有的职权——法院改革探讨之六
作者姓名:胡健华  李汉成
摘    要:审判庭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审判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设置、组成、职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