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审判庭应有的职权——法院改革探讨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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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健华 李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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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庭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审判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设置、组成、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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