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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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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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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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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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海商法》 船舶租用合同 留置权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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