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无生命的组织体,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法律所赋予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需以董事为其代表。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对其权利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公司。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公司和董事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而且对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也未加以明确,使该问题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健全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这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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