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原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结束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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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均于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普遍选出了市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原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山西省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于三月底以前,一律进行结束。准备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市、县,在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理结束工作的同时,应即进行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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