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是盗窃罪或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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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振高 孙必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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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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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王某,男,24乡,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某县重品公司职工,1992年到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简称再生公司)储运科任钢材保管员(临时工),其职责是看管钢材和根据销售通知单检尺。1994年1月,王某假冒业务员身份到城东物资站推销五号角钢。物资站决定购买10吨,定价每吨2600元。1月10日上午9时,物资站经理和两名业务员带三辆手扶拖拉机到再生公司找王某购买角钢。王某替物资站到再生公司生务科开出10吨五号角钢的销货通知单,并按规定进行检尺。王某检尺时故意拖延时间,直到中午下班后,他写了张白条哄骗门卫说:“客户有支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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