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法律文书不应生造“简化字”
引用本文:
吴礼洪.法律文书不应生造“简化字”[J].人民司法,1988(3).
作者姓名:
吴礼洪
作者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编辑同志: 有的法律文书使用生造的“简化字”,往往有悖原意,甚至使人发生误解。下面略举几例。 “简化”后产生歧义。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三百另三元”。按其本意,“另”应该是“零”,即收取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三元,“零”系数目,在计量单位中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