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律文书不应生造“简化字”
引用本文:吴礼洪.法律文书不应生造“简化字”[J].人民司法,1988(3).
作者姓名:吴礼洪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 有的法律文书使用生造的“简化字”,往往有悖原意,甚至使人发生误解。下面略举几例。 “简化”后产生歧义。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三百另三元”。按其本意,“另”应该是“零”,即收取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三元,“零”系数目,在计量单位中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