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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李飞.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Z2).
作者姓名:李飞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由于此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县、乡两级人大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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