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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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彦军,阎牧.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J].河北法学,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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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彦军 阎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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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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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在刑民案件、保险、民政、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中,法医鉴定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尽管我们的法医鉴定制度在逐步完善,但其仍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证明,现行的多系统法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日趋完善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各司法职能机关都建有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实行的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体制.彼此间独立行使具有排它性的鉴定权,各成一系统,而且没有权威性的机构进行调控。这样以来,相互间一旦产生分歧就会出现一案多结论,各行其事;,使具体执法者无所适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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