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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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双卫.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6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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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双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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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广州51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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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认定因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理违约责任,对于解决当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商品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只承担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该义务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约定属性来看,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而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法定属性来看,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也不会罹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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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 权属证书 诉讼时效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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