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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冒名贷款的认定和处罚
引用本文:文楷,振豫.浅谈冒名贷款的认定和处罚[J].法学评论,1987(1).
作者姓名:文楷  振豫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查院 (文楷),河南省人民检查院(振豫)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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