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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移交刑事案件而私自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李富强,陈亚东.不移交刑事案件而私自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7(6):61-62.
作者姓名:李富强  陈亚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4644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郑某、余某、黄某三人系某乡变电所的电工,各自分管一台变压器。变电所每月只负责收取三人变压器总表所显示的应付电费,而各用户的电费则由郑、余、黄三人分别收取。2005年6月中旬,郑、余、黄三人分别利用变电所换变压器总表之机,采取拨总表或偷换总表内字鉴等方法进行窃电。2006年5月,三人窃电的行为被举报后,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行为  变电所  变压器  电费  收取  窃电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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