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刑事案件而私自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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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富强,陈亚东.不移交刑事案件而私自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7(6):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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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富强 陈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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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46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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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郑某、余某、黄某三人系某乡变电所的电工,各自分管一台变压器。变电所每月只负责收取三人变压器总表所显示的应付电费,而各用户的电费则由郑、余、黄三人分别收取。2005年6月中旬,郑、余、黄三人分别利用变电所换变压器总表之机,采取拨总表或偷换总表内字鉴等方法进行窃电。2006年5月,三人窃电的行为被举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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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案件 行为 变电所 变压器 电费 收取 窃电 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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