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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比较考察与创新发展——以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为视角
摘    要:我国的犯罪论体系需要创新发展。当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最现实可行的方案是:先由学者各自提出新犯罪论体系,待时机成熟后再提出一个共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建新犯罪论体系应根据四个原则:借鉴德日三阶层体系的优点、考虑我国刑法典的立法特色、调整构造中的阶层安排与要素设置、避免照搬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用词。根据以上原则,可提出新三阶层体系,以不法→罪责→罪量的阶层顺序,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犯罪成立与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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