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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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欣荣,姜凤清.试论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存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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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欣荣 姜凤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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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 黑龙江省司法警察学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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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和处什么刑,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这里的“法”字,是指广义的刑法,即不仅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思想或主义登上历史舞台的,在东方和西方都有一个渐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西方,最早以文字形式记载这一原则的是拉丁文 Nullum crimen sine leqe,mulla poena sime lege。但这并意味着古罗马法中就实行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国大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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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1)01-0062-02 |
修稿时间: | 2000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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