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法律性质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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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乐死”(Euthansic)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之死(Euthanlos)”,又称“安死术”它是指危重病人已濒临死亡且受疾病折磨,异常痛苦,显然已无法救愈,出于怜悯心,为减除其痛苦,应其请求缩短其生命或提前死亡,使病人“安乐”地脱离痛苦。根据学者们的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下五种:1、生存无价值生命的毁灭型“安乐死”.2、以提早死期为手段,也称杀害型“安乐死”3、不采用延长生命,也称不作为型“安乐死”.4、治疗型“安乐死”.5、纯正的“安乐死”.上述五种类型的“安乐死”,最后一种即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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